目前分類:法律研讀與討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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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生幾件無差別殺人案件!驚嘆才數年不到.........曾幾何時台灣的治安竟已敗壞至此!

 

這些年來......台灣人一直引以為自豪的是不流血的民主進程...... 

然......我們的民主.....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根基......在人民的基礎教育之中.........

民主法治.......卻又是需如此不可分別的緊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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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某地方法院判決有關一對夫婦先生是醫生,因有外遇,對妻子罹患乳癌故意不予告知,致其拖延就醫,而至癌症末期,經妻子告訴後,法官以不純正不作為犯判處先生殺人未遂,好像處了七年還是十年有期徒刑。
在此不是要探討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問題,而是想就因果關係論來研究:

如果法官調查事實之結論認為先生之不告知與太太的死亡有因果關係,當然可論以不純正不作為之殺人罪,但是太太現在還沒死,如果說醫學上證明此癌症末期必然會產生死亡之結果,則僅論以殺人未遂罪是否會有輕縱之顧慮,蓋如果已知太太必死,則其似應論以殺人既遂之罪,法官是不是應先停止審判,等到死亡結果產生後再行判決殺人既遂?否則等到判決確定 後 太太才因而死亡,那不是太便宜 那個 先生了。
以上是我一位初任律師的朋友所提出之見解,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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