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所拍攝的是捷克的消費券!面額60 K'c。

領用的標準是依據每月的工作日來發放。舉例而言,如果本月的工作日是22個工作日,則在下個月發薪水的時候,同時領取22張消費券。消費券主要是用來補助中餐,所以餐廳是一定收的。但一般而言,用在食物的採買上在某些超市也是願意收的。但有數量上的限制。舉例來說,TESCO與BILLA最多只收五張。額外的費用必須以現金支付。而且僅可用於支付食物。煙、酒不在支付項目之內。而且消費券不找零。且該年度的消費券必須於該年度中使用完畢。

但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取消費券呢?答案是否定的!

消費券的主要結構為40%由個人支付,於薪水中扣除。其餘由政府與公司補助。但如不願意支領消費券者,則發薪時不扣除該筆款項。消費券支領取與否,並不強制。全憑個人意願。

在這樣的結構與限制之下,消費券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刺激消費。因為日常食品的消費為必要消費,故對於刺激消費的標的並不顯著。但主要對於農業、畜牧業的發展與流通,則有顯著的助力。

而且,對於公司所支付補助的部分,當然也可以透過稅金減免或退稅的手段來刺激商業發展。而並非只是單純的強制與壓榨資方。

對於這樣的一個制度,其實政府實際付出的並不多,但是所收到之功效卻是多元性的。尤其可以將整體的社會責任由政府、企業與個人來共同分攤。而且並沒有任何人是真正的輸家。每個構成份子在形式上獲得利益的同時,卻也同時共同承擔了社會責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盡了義務。

 

然對比台灣所謂的消費券之發放。說真的,除了粗糙與譁眾取寵之外,還真想不出有啥名詞可以形容的。

該消費券的發放,100%由政府支付。而且僅一次發放。消費標的並非嚴格限於日常必要消費項目。對於人民而言,在實質意義上僅是一包額外之紅包而已。而無共同承擔社會義務之設計。亦即其非一思考深遠之社會政策,僅係一急就章之政治決定。

且該筆款項之一次支付,造成政府負債奏增。且無回收之可能性。亦即其僅為單筆支出,而非預期可回收之公共政策。..................政府的錢從哪來呢?........不就是你我所繳納的稅金嗎?........或是......先跟後世子孫所先預支的嗎?

說實話,對這樣的一個輕率且未經深思熟慮的決定........對於馬政府.......除了失望之外.....我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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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ymond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