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立委擬提案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基於問政理由蒐集個人資料時,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引起了正反兩方意見的論辯。

看了一些討論的文章.....我覺得大家都誤會謝國樑了......
這裡還原一下當事人提案之原意:


提案委員謝國樑澄清,查詢相關資料是所有民意代表基於問政應有的權利,他提案修改的重點在於查詢過程中,沒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但是如果揭發的資訊不對,民代當然還是要負法律責任。謝國樑說:『那我強力主張,我們沒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因為如果一個弊案在進行中,我要揭弊,那我通知你,我揭個什麼弊?但是如果我揭弊揭得不對,我要負法律責任。



好吧.....我同意你的論點.....你有不用通知當事人的義務....不然還揭個啥弊呢?.....但是如果你用錯資料......你也不可以有免責的權利....在擴張取得個人資料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取消民代言論免責的保護傘....無論在議會內外.....

民代所有的發言無論於公於私都必須實事求是、小心求證.....不可以謾罵叫囂、誹謗他人......

所以,我同意你有不用通知當事人的義務....但是你也不可以享有言論免責的權利..........拿言論免責權來交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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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ymond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