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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空服員罷工大逆轉 工會為什麼可能落到全盤皆輸?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5777&utm_source=fb_&utm_medium=website_share&utm_campaign=fb_-website_share-icon&fbclid=IwAR1nKxvUhCh-M21jzgSZ8vHJpOzyoYMaG9NpT4ewvMILhmjzbUzk9iL-uN0

 

正處於罷工被害相關者立場且情緒不佳的我 (6/24全家大阪行經改飛地點與輾轉波折終究有驚無險地順利成行,且母親原定6/21長榮飛布里斯本的旅遊計畫也被取消)。終於靜下心來默默地上網把長榮罷工的八大訴求找了出來讀一遍。基本上,我個人是不反對以罷工來爭取勞工權益的,尤其是又身為空勤眷屬……只要一切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畢竟學法律的我依舊是深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

 

沒想到看完罷工八大訴求之後,第一個感覺卻是這個工會幹部與諮詢律師是來搞笑的是嗎?這八大訴求到底是怎麼被決定下來的?......基於產業的屬性使然,既然決定要以癱瘓國際大眾運輸為手段來達成其所訴求的目的,那麼讓公司屈服且完全同意工會所有的主張就是唯一的目標。而訴求的明確、清楚且讓社會大眾輕易的了解與認同就是必要的要件。否則,在引起不相關的群眾被犧牲與不便時,無法引起共鳴的訴求將被接踵而來的質疑與不滿給淹沒。

 

說實話,從個人的淺見來說,工會所主張這八大訴求看起來一開始根本就沒打算讓它通過的的樣子。何謂呢?就讓我們逐條來討論一下吧。

 

一、Per Diem(日支費)應調高為每小時新台幣150元,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
關於這一點,相信跟航空業沒關係的人基本上是聽不懂這東西的。所以我先簡單說明一下何謂Per diem,其實就是你在國外時的日常生活補貼。畢竟出門在外,尤其是歐美日韓等高消費國家,隨便吃個東西搞不好妳的月薪都不夠花。所以基本上我是認為per diem是有必要存在的。那就相當於其他產業關於膳食費或是出差津貼之類的。

而長榮現在現行制度每小時補貼USD 3元,也就是說每日最高補貼USD 72元。至於為何是要調為NT 150/hr?基本上就是要以華航現在每小時USD 5來當benchmark。我是不知道每小時美金3元或是5元到底是哪一個較為合理,畢竟華航在調為5元之後也同時取消外站住宿的早餐。而以USD 72來說也大致是午晚餐各USD 36來算(長榮有供早餐)。以這個數字來說也說不上不合理。畢竟這已經比其他產業高不少了。

給個其他產業的參考值: (USD)

 

           

膳費

每餐

膳費

合計

什費

膳什

合計

A

美國紐約

15

45

15

60

B

美國聖荷西及舊金山

12

36

14

50

C

美國紐約、聖荷西及舊金山以外

12

36

14

50

D

日本

17

51

19

70

E

歐洲、俄羅斯

15

45

15

60

F

加拿大、韓國、香港、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巴西、印度

12

36

14

50

G

中南美、非洲諸國、中東、泰國、亞洲其他地區

11

33

12

45


不過考慮到我們在飛機上其實是消費者在吃喝玩樂兼休息,所以空勤高一些也是可以接受的。而本項在爭取的其實是空服個人的薪資,所以與公益無關。如果是我的話,絕對是不會把這個放在第一主訴的位置上的。畢竟有會引起社會觀感不佳的疑慮存在。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桃空職工要求比照華航,但外站津貼是用來支應外站停留期間的餐雜費用。而空服員如果滯留國外住宿,長榮航空都會提供免費早餐,華航卻不提供。此外,華航的計算時間是從「起飛」計算到「降落」,但長榮航空的則是從「報到」計算到「報離」,把準備備品、客人上下機的時間也都算入,長榮每趟會比華航多計算23小時,因此外站津貼時薪才偏低。

至於所謂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我想工會應該是想主張大家都有出來上火線爭取權益,那些躲在後面的當然沒權利享受成果,這我沒什麼看法。但是對公司而言,一個單位要用兩套制度來管理,徒增管理成本,答應與否其實有斟酌的餘地。


 

二、東京、北京、金邊、胡志明、哈爾濱、瀋陽、呼和浩特等9條航線改為過夜班。
關於這一條,基本上長榮已經比華航來的寬鬆了。華航以離開Gate才算飛時,抵達Gate就算截止。因此,長榮原則上有約三小時是算在工時裡的。而且如果要直接舉出九條航線,那也應該拉出工時對照表來說明過勞的狀況。否則直接切到訴求是難以引起群眾共鳴的。
據查,這幾條航線的表定飛時大約都是介於3小時20分至3小時50分之間。然後來回加上第停約兩小時,所以剛剛好符合所謂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小時10小時規範之內。 因此,如果派遣的狀態是符合法規的,且下班後到下次上班報到中間的中停時間也符合法令,那麼要主張的基本上就不是什麼九條航線改過夜班這件事,而是要上升到修改法規使其符合國際水平(如有不符的話)。如果不想上升到這樣的高度,那建議上這條根本不用提。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法規規定,國際航線其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小時,工會要求飛行時間超過3小時就要過夜,超過各航空公司的派遣標準。
公司已經同意台北-北京的航線,一年中4個月安排過夜航班。桃園-東京的BR198航線,一年中有有5個月過夜航班(529日協商後,BR198航線增加為6個月過夜班)。
其他疲勞航班可用「包月專飛」方案解決。


 

三、開放本會參與會員的人評會等懲處機制,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說實話,這一條我就有點看不懂了。畢竟這一個所謂的"本會"其實是一個外部工會,成員並不完全是長榮員工。所以很難想像如果我要懲處一個在值勤時違規的員工,然後要接受另一家公司的員工來批評指教,而且還要有表決權?畢竟每家公司的文化與規章不盡相同,這樣的訴求其實很難理解。

但關於懲處的公平、公正、公開。如果有直接違反公司規章(如竊取機上用酒、勤務前飲酒、且取他人物品等)那個基本上有具體事證就可以直接公告懲處了。而關於因該班座艙經理個人主觀成見而造成之懲處,建議上其實例如可以由直接質性業務的相關主管(如座艙長)組成陪審團來評核應該有是可以達到公開透明的程度的。

所以這一個訴求方向,說實話還蠻令人費解的。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遭受懲處的員工可以邀請1位陪同代表擔任觀察員,可提供當事人建議,隨時與當事人討論,由當事人在會議中發言。


 

四、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
關於此一訴求,關於勞工董事在網上已有相當之文章說明,在此不再贅述。長榮為一私營企業,所以很難想像這個要求到底再提什麼?如果真的非提不可,那應該也是先從立法下手,待取得法正當性之後再來談這件事還比較切合實際吧!!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無法同意。但每月會固定開勞資會議,每季工會也與董事長會面,每半年檢討空服員現行班表。


 

五、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兩倍工資。
這個訴求其實有點難以評價。畢竟航空業的特殊性與工作屬性使然,所以可能必須有勞基法84-1之適用。但是就如同華航當初罷工關於84-1的訴求一般,這一條規定是個兩面刃。如果濫用的話就有可能會有極端不合理超時工作的疑慮。

對此,長榮航空表示,航空業屬於24小時運作的交通運輸事業,其特殊性全球皆然。航空業的國際航線有短程和長程之分,因為長程的越洋航線動輒飛行12小時,會超過勞基法工時上限,故必須藉由84-1例外允許,空服員需須簽署勞基法84-1條,至於短程航班,皆已符合勞基法之規定,沒有簽署84-1條的問題。
長榮航空指出,目前長榮航空所簽署新版84-1條工作契約書,已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審核基準報局核備,其精神也符合職業工會的訴求。
長榮航空強調,之所以在召募時就主動告知空服員必須簽署勞基法84-1條,即是希望讓有志報考的人士能夠先行評估是否要前來應徵,屆時也會對於新進空服員詳盡說明簽署此條款的必要性並給予充分的審閱期。

因為實在找不到長榮給員工簽的版本,所以在此不便評論。但是如長榮所回應之內容如均屬實,有事先告知、報局核備並給予充分審閱期的話,實難說其違法。而簽了84-1那就本訴求就很難有堅定的立場可以成功。考慮該行業之特殊性,建議可升級至訂定航空專法或運輸專法之層次。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長榮空服員已有一年116天休假日,加上在外站完整日曆天(00:00~24:00),空服員休息日已達134天。且長榮空服員屬於責任制,因此無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雙倍薪資的問題。


 

六、各航班派遣外籍組員不應超過2人。
這個訴求根據長榮空姐的說明,似乎是因為擔心工作被外籍組員所取代。

段嘉蕙表示,這項訴求和第一項訴求「調升日支費」其實是相關的,鑒於過去華航空服員罷工後的經驗,公司答應將日支費(外站津貼)提高至每小時150元後,改派了很多外籍組員去飛外站停留的航班,台籍組員的班表變成都是當天來回的,等於是用班表刁難台籍組員。

黃蔓玲進一步解釋,華航外籍空服員沒加入工會,所以華航讓他們去服外站津貼比較高的班,本籍雖然有150元外站津貼,卻很難服到這樣的班,工會為了防堵這樣的結果出現,才同時提了第一項和第六項訴求,避免薪水提升了,卻飛不到津貼比較多的班。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3116

而這樣的說明說實話基本上無具體事實佐證,畢竟沒有規範與數字,個人是覺得很難得到共鳴。但是建議上其實可以從工作權保障的角度切入。畢竟各國政府立法保障國民的工作權本來就是一種常態。除非某些工作找不到人做才不得已大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否則的話保障本國國民工作權本來就是必要的。因此可以要求針對所有航線明訂外籍組員人數與適用國籍而為訴求。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會依照各航線外籍乘客調整各航班本、外籍組員人數,不應違反平等原則而有本外籍差異。

而長榮的回覆其實也是官方說法而已。畢竟檢視兩家國籍航空的外籍組員,基本上還是以泰籍或日籍居多,所以會講英文基本上也就差不多。而空服對於英語之外簡單的日常外語對話其實本國空服員也是可以應付的。


 

七、給予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公假。
關於這一點其實是有爭議的。畢竟該工會為外部工會。如果會議浮濫,那會有假會議之名行曠職之實。所以固定會議時間(如月會)並事前預告,則可能有協商討論之空間。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願給桃空職工的理監事(限制名額8位),每年每位可申請25天的會務假。

根據長榮之回復應可解讀為善意。

 

八、變更空服員現有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應事先與本會協商。
說實話,這訴求就又過了。畢竟一個私營企業要讓外部工會甚至來介入管理真的很難想像。而且變更如無勞基法第10-1條之違反,那依法本來就可以變更。

10-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而如有違反,那建議應該是由公司就變更之內容預先而為公告,然後組織勞資會議就變更內容審查並協商。而為保障勞工權益,因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產生先有規範,然後於勞資會議期間,勞方代表可以聘雇專業律師而為諮詢並由資方支付律師費用。畢竟這是由資方發動之變更。

而關於本訴求,長榮已有相關回應如下:
在不牽涉公司的管理權責之下,與空服員工作相關的議題,未來皆可透過與公司建立的溝通平台提出意見,進行溝通"

 

 

簡單Summary一下,關於這八大訴求的個人意見如下:
 

Per Diem(日支費)應調高為每小時新台幣150元,非會員不得比照適用。

現有水平與實際狀況相當,其係爭取個人薪資調整,可爭取但不建議放在第一條。

東京、北京、金邊、胡志明、哈爾濱、瀋陽、呼和浩特等9條航線改為過夜班。

實際狀況難以說明有違法事實。建議佐以違反國際法規之事實或提升到修訂法規之層級。

開放本會參與會員的人評會等懲處機制,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當事人不適格。建議須有事證說明且限制由公司內部相關員工以陪審、公聽會之方式並明確規範懲處內容與事項而為訴求。

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

法令未規範且不切實際。建議刪除。

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兩倍工資。

考慮該行業之特殊性,建議可升級至訂定航空專法或運輸專法之層次。

各航班派遣外籍組員不應超過2人。

建議提升至工作權保障之層次,並要求公司針對所有航線明訂外籍組員人數與適用國籍而為訴求。

給予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務公假。

長榮已有回復且應可解讀為善意。

變更空服員現有勞動條件與工作規則應事先與本會協商。

當事人不適格。建議如該變更有勞基法第10-1條之違反時,公司須就變更之內容預先而為公告,並組織勞資會議就變更內容審查並協商。且於勞資會議期間,勞方代表可以聘雇專業律師而為諮詢並由資方支付律師費用。

當然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產生方式亦須先有規範

 

 

以上論述純屬個人意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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